十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一)门诊费用补助(详情见版面一下方)
(二)住院及重症慢性病费用补助
1、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保基金的报销比例为:
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5%;
二级医疗机构60%;
三级医疗机构55%。
2、基本医疗保险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3、参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及其以上的,报销标准提高5%。
4、经批准转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的医疗费,报销标准降低10%。
5、学生放假回原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本市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结算。
6、重症慢性病患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比照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报销。
7、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按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结算。
8、跨年度住院的,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中途结算)。次年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十七、什么叫“起付标准”?
答:“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是指基金开始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通常也称为基金支付的“门槛”费。
十八、住院的“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参保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00元;
二级医疗机构 400元;
三级医疗机构 600元。
(二)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按第一次的50%进行计算。多次住院的,执行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
十九、哪些患者可以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待遇?
答:门诊重症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肾衰透析和脏器移植,患有这三种疾病的患者可以申请享受重症慢性病待遇。
二十、参保居民如何就医?
答:参保居民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登记。在非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不予以报销。
二十一、参保居民转外地医院治疗有何规定,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参保居民因病情确需转往外地医院就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以上出具诊断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备案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二十二、什么是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答: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与市医疗保险中心签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服务协议,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二十三、如果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该怎么办?
答: 如果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在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一旦发生居民医疗保险应报销的医疗费,先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其余费用按大额医疗保险合同约定赔付。
二十四、什么是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
答: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是指城镇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二十五、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18周岁以下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元,成人每人每年30元。
二十六、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报销比例以及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统一为75%,其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二十七、参保居民外出期间患急病该怎么办?
答:参保居民在外出期间患急病而需要住院治疗的,应该在住院后三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住院费用先由参保人全额垫支,回来后凭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出院证、病例复印件、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汇总明细表等材料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如果没有在三日内及时备案,住院费用医保基金将不予报销。
二十八、在定点医参保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二十九、参保居民转往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经批准外转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在校学生放假回原籍发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全额垫支,出院后60天内,凭出院证、病例复印件、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汇总明细表等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三十、居民医疗证(卡)丢失该怎么办?
答:若参保居民医疗证丢失,一般城镇居民可以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以及缴费凭证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补办。在校学生需持学校出具的证明、户口本及复印件、一寸照片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补办。
三十一、哪些医疗费用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答:(一)未经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二)不符合入院标准而住院的医疗费用以及达到出院标准而继续住院,超过日期的医疗费用。
(三)在国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四)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的
(五)斗殴、酗酒、吸毒及因违法犯罪所致病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答:这是国家为减轻参保居民门诊费用负担,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出台的又一项惠民政策。参保居民在原有住院报销的基础上,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也可享受一定的费用补助。
二、参保居民普通门(急)诊就医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参保居民患病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免收挂号费,门诊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
三、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助比例如何?
答: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补助40%;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补助30%。
四、门诊统筹基金的补助范围有哪些?
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三大常规(指血、大小便检查)、肝功能检查、心电图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的诊疗项目费用。
五、门诊统筹基金的最高补助金额为多少?
答: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累计最高补助限额为200元。
六、参保居民如何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答:一般参保居民在以自主就近原则选定的参保登记点办理参续保手续时,即将该定点医疗机构视为门诊就医定点单位;在校生和幼儿园儿童原则上由学校和幼儿园集中就近选择;以社区(村)为单位集体参保的居民,可由所在居(村)委会集中就近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选定之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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